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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公布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6年6月7日    发布时间:2016-08-05 15:08:31    浏览次数:

 

    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快发展农田水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7日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8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灌溉排水管理、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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