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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局离退休工作科    发布时间:2014-03-24 10:03: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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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十一五”时期,我省老龄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全省老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老龄事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老年医疗卫生基本条件得到改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老年优待政策得到普遍落实,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积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了显著成就,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到来,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7974万增加到99422万,平均每年增加3936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93%增加到15.5%,平均每年递增0.31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我省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省老年人口规模将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省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省的基本省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村与城市的差异、兼顾重点与均衡的关系,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2、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减轻老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村老年人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五保老人、特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工作,确保参合率达到100%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核定其享受的低保标准时予以适当照顾。建立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时调整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老年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放宽高龄补贴年龄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每两年为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检查,对百岁以上老人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老年人的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对“三无”对象、“五保”对象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在安排有关生活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照顾。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老龄服务建设。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倡老年人居家养老。“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托福利中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信息平台;城市街道、社区要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农村要依托福利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切实关心农村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重点抓好空巢老人生活上的照顾、身体上的医护和精神上的安慰,让他们安享晚年。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集供养、养护、医护为一体的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10万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全省“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60%以上。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各市(州、直管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审定、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积极推进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十二五”期末实现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率不低于70%,养老机构场所及老年人服务设施无障碍率不低于90%

  4、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老龄产业发展。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培育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老年服务产品知名品牌。

  2、鼓励扶持开发老年产品。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老年护理康复服务。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举办老年产品展销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远程教育。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十二五”期末,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1—2个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活动室、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广泛开展“银龄行动”,鼓励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在省、市、县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城镇社区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站和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老年法庭。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1、抓好重点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充分发挥老年学会、协会作用,建立省市老龄科学研究基地,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3、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作用,使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投入水平与经济增长相协调,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将老龄工作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制定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加强普通高校老年管理与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大老龄工作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力度。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老龄办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2015年将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编辑:王晓柱   审核:侯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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