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河道堤防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河道堤防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长江干堤、汉江干堤及重要支流三级(含)以上堤防的管理考核。三级以下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执行。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管理的小型水闸工程按照穿堤建筑物进行考核;大中型水闸工程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是直接负责工程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堤防管理单位”)。市级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直属的工程管理单位,列入考核对象,其组织管理、经济管理中的有关内容直接考核市级河道堤防管理单位。
第四条 河道堤防管理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初验、考核三个阶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堤防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堤防管理单位初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工作,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济管理等。考核实行千分制。各考核单位依照《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河道堤防管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河道堤防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初验单位;初验单位应及时组织初验,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自查和初验情况书面报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
初验结果符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可随时申请省水利厅进行考核;省水利厅在收到申请后,由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及时组织考核工作。
初验结果达不到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纳入正常的年度管理考核抽查,同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专门管理机构督促管理单位制订提档升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为得分820分及以上、且各类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
通过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由省水利厅通报表扬,并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牌匾。考核总分超过920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中抽查得分低于650分的,省水利厅将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九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专门管理机构应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与考核工作,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门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和《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制定市级河道堤防管理考核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相关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 被省水利厅通报表扬或者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的,省水利厅将采取适当的形式给予奖励。各单位可以对相关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及其个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通报批评的,或者管辖的堤防工程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条件下发生溃口的,实行一票否决, 3年内取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且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按水利部制定的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检。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建立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人员根据考核内容在全省水利系统范围内择优选拔。
第十四条 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组织考核时,成立考核验收组,考核验收组人员一般由5-7人组成,并推选组长1人。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组人员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抽调有关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但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考核验收组人员的50%。专家和抽调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对本单位或所辖管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印发的《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试行)》(鄂水利函(2011) 523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