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费用相关规定摘要(修订版)
一、公务接待费
目前执行的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15日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文。
1、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六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
2、注意事项: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机场接机安排的接待餐费不能报销。(第七条)(省纪委曾发过通报)
3、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工作餐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50元,中餐和晚餐每人每次90元。)
4、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6单,即:①财务票据(发票)、②公务卡刷卡凭条、③派出单位公函、④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⑤公务接待清单、⑥菜单。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三条)
二、差旅费
目前执行的是省财政厅于2014年2月26日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文。
1、注意事项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
(出差必须要有审批,差旅审批为事前审批,一趟差填写一次审批单,强调出差事由要填写详细,外地出差要有公函或会议、培训通知。)
2、开支范围和标准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2)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不得重复购买。(第十条)
(3)省内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总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见2)。(第十三条)
(建议大家用手机把《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2拍下来,以便出差在外地时及时按标准住宿和补助标准。)
(4)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第十七条)
(5)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条)
3、补充规定(鄂财办行[2014]189号)
①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②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即乘坐机场大巴的交通费不予报销,因为已报了当天的市内交通费。)
③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即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只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从单位到出差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其它费用自理。)
④省直在汉单位常驻地为武汉市全境,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即武汉市内执行公务没有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⑤至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即在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如果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中说明住宿、伙食统一安排,交通费回原单位报销的,那么只报销出差人员往返路途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无补助。如果会议、培训通知中说明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则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⑥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省直在汉单位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即在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任何费用。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比如调研等,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凭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⑦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即住宿费只要在与其级别相适应的规定标准之内就可以报销,对住单间、双人间不做强制要求。)
4、报销结算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①差旅审批单、②城市间交通费发票、③住宿费发票、④公务卡刷卡凭条、⑤订票费、⑥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⑦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或赴外地考察的,还要提供⑧会议、培训通知或⑨赴外地考察公函。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要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五条)
三、会议费
目前执行的是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号)文。
1、会议费编报原则及审批
⑴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第三条)
⑵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
⑶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四条)
⑷会议分类(第六条)
(《会议费管理办法》将会议分为4类,目前我厅涉及到的只有三、四类会议)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⑸会议审批(第七条)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二类、三类会议都是要经省政府审批的会议,我厅的会议除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场会”、“全省水利局长会”等经过省政府审批的会议属三类会议外,其余会议均应列为四类会议。)
⑹会议费列支的渠道: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⑺省直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我厅每年年初由厅办公室统一组织统计编报全厅会议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处室(单位)。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建议能不开就不要随意开)
2、具体要求
(1)会议时间(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会议规模(第九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省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包含工作人员)
(3)会议形式(第十条)
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审计厅和巡视组均要求我厅要精减会议,今后小型的传达和布置工作类的会议建议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节约行政成本。)
(4)会议地点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第十一条)
2015年11月1日,省财政厅将启用财政部设计开发的“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我省党政机关从11月1日起办会必须在会议定点管理系统中选择会议定点场所,才能获取通过系统开具并盖章的电子结算单,办理结算手续。电子结算单号为全国唯一编码,不可复制,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信息事后均无法更改,并据此财务报销。选择非系统所列的场所办会,将无法获取结算单。(鄂财行发[2015]65号)
(5)特别注意: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条)
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第十条)
3、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第十二条)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第十三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30 |
70 |
500 |
二类会议 |
260 |
120 |
50 |
430 |
三、四类会议 |
200 |
110 |
40 |
350 |
(我厅只有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50元/人天。没有安排住宿,地点在厅内会议室的召开的会议,定额标准为110元/人天。)
4、会议费报销
省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六条)
(今年我厅会议费报销要求附的凭据有:①会议通知、②实际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③政府采购计划确认函、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⑤定点饭店会议服务酒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包括酒店提供的房号明细单、自助餐明细单及菜单、会议室租金及杂支明细单等。⑥电子结算单(机打发票)。因我厅预算内会议年初统一由厅办公室审批下文,所以未要求各报销单位附会议审批文件。根据审计和巡视组检查的要求,一般不再审批预算外会议。)
会议费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账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七条)
5、年度报告制度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第十九条)
(今年是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的第一年,请大家按制度要求做好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
四、培训费
目前执行的是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于2014年4月2日联合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8号)文。
1、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
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五条)
(我厅每年由人事处统计编报全厅培训计划,经厅长办公会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处室(单位)。)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六条)
(《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了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处理方式,《会议费管理办法》则强调了预算的硬约束,所以今后会议费预算一经批复不再调整。)
省直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七条)
2、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它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住宿等支出。(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 计 |
150 |
100 |
70 |
30 |
350 |
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它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条)
3、培训组织
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以下。(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有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四条)
4、报销结算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①培训通知、②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③讲课费签收单以及④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⑤电子结算单(发票)、⑥政府采购计划确认函、⑦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等凭证。(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八条)
五、出国经费
目前执行的是省财政厅、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于2014年3月18日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文。
1、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加强预算硬约束。(第四条)
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要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第五条)
③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第六条)
2、出国经费及报销
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第八条)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身份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②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要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行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第九条)
③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第十条)
④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第九条)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条)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可据实报销。(第十一条)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代表团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第十二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五条)
⑤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签字。(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