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汉江局党委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和监督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鄂办发〔2013〕7号)、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推进省直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的通知》(鄂纪办〔2013〕79号)、省水利厅党组《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鄂水利党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内容和形式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规定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意见及措施;
2.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局水利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计划、措施制定,全局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安排;
4.省汉江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局机关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6.拟报省水利厅的重要议案;
7.重大活动的筹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机构编制事项
1.省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干部的任免意见;
2.厅管干部任免、年度考核等次及奖惩建议;
3.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和对违纪违法干部职工处理等;
4.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改革,局内部机构和局属单位设置、职能职责调整、干部职数的确定等事项;
5.局党委权限内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国家和省确定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安排和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
1.局机关、局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50万元以上,修缮改造项目单项投资超过2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2.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急整险项目;
3.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追加项目;
4.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中央和省级水利大额资金使用;
2.年度部门预算单项项目支出中,一次性开支超过20万元的;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上述“三重一大”内容均须以党委会的形式集体决策。
二、决策基本程序
省汉江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通过集体决策,达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目的。
(一)确定议题
局党委会议议题、会议日期由局党群办、人事科等科室根据党委要求拟定,报请分管领导审查、局党委书记确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拟定,报请分管领导审查、局长确定。
(二)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议题研究审议前,应广泛听取相关科室、单位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介或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如涉及水行政法律事务等事项的,应事先将情况报厅河道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酝酿意见
会议召开的议题、时间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议题讨论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提出议题的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提出建议意见,与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言。
(五)集体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安排多个议题时,表决应逐项进行。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决策事项如按规定应当实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
(六)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对决策事项、决策程序、讨论意见、表决方式和决策结论做好详实记录,并经党委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责任科室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作出临时处置的,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但分管领导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报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要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4.在保密期间泄露“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涉密材料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